问题 | 夫妻收养孩子的条件 |
释义 | 一、夫妻收养孩子的条件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收养条件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二)有配偶者收养小孩,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二、夫妻收养好几个孩子 如果收养人在无子女的情况下,最多可以收养两名子女。那么收养人有子女的情况下,最多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但是有三类人不受人数的限制:第一类是孤儿,第二类是残疾的未成年人,第三类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上述三类不受收养人数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三、收养孩子后没几年,夫妻离婚 李先生和王女士今年都40出头,李先生在路政部门上班,王女士是一名教师。两人结婚期间一直没有生育,每当看到别人抱着小孩其乐融融的样子,羡慕万分。 2008年,他们共同申请收养了某福利院抚养的刚出生不久的弃婴妞妞为养女,并领取了《收养登记证》。家里有了小孩,他们觉得这样的家庭才算是完整的。 计划赶不上变化,随着婚姻生活日趋平淡,李先生和王女士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而争吵,随后,两人婚姻走到终点。 早在2012年7月21日,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约定养女妞妞由王女士单独抚养,随同王女士生活,李先生不承担任何费用,也不和孩子有任何往来。 于是,两人去福利院要求解除和变更收养关系,没想到却遭到拒绝。 双方协商后于今年9月起诉到嘉兴南湖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福利院变更收养关系,变更为王女士一人收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和大家一起了解的关于夫妻收养孩子的条件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认识领养孩子需要了解的一些重要问题。领养孩子流程还是比较繁琐的,如果您还有相关问题需要了解,可咨询我们法律网专业律师,我们会尽我们所能,为您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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