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如何行使 |
释义 |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如何行使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一)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 (二)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三)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 二、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否让与和继承? 一般认为,离婚所生之精神上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身之专属权,尤其是权利行使上之专属权,即权利之行使与否,专由权利人予以决定,在未决定前,虽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一经决定行使,则与普通财产权无异,具有移转性。精神上损害赔偿请求权是被害人为聊慰精神上之痛苦而为之个人的、主观的请求权,因此痛苦之有无及痛苦之程度,须基于被害人本身的主观判断。被害人所受之痛苦,随之死亡而消逝,因此,此请求权不可让与或继承。德国、法国及瑞士等也都规定被害人如无请求,则不能继承。但一旦离婚所生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认或已起诉者,即表示被害人已有行使请求权的意思,则此专属权已转化为普通债权,自是可以转让与继承的,此谓之专属性之解除。 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之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上述规定可见,离婚损害赔偿是因为配偶一方在婚内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过错配偶因此造成无过错配偶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当事人。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如何行使的法律知识。婚姻是神圣的,但也是极其复杂的,经营不好就会出现矛盾从而导致家庭的破裂。受伤害的不仅仅是双方还有子女,对子女的伤害远比想象的要大。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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