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
释义 | 一、单位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只有符合如下条件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部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五)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六)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七)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其行为同样构成《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则用人单位无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嘛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二、劳动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 (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二)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三)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四)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五)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三、如何审核劳动合同? (一)审核劳动合同时必须熟悉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注意审核合同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注意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与劳动法的规定相符。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单位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法律知识。用人单位在进行登报公告解除劳动合同之前首先要邮寄或直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到劳动者本人手中,对于劳动者拒不签收或本人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登报公告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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