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用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上述回收条件的核准情况,拟定收地方案。 (二)收地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原用地批准机关审批。报批时需加附如下材料: 1、收回土地申请书; 2、用地原批准文件,包括有关证书; 3、涉及补偿的,需提交补偿方案或协议; 4、土地现状调查资料; 5、属为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收回调整使用土地的,应提交批准建设项目或实施规划的文件; (三)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的,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具体办理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证。 ![]() 二、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情形 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分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收回土地使用权要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为公共利益或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 (五)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六)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七)临时用地者超过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期限,又未办理续期手续的; (八)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九)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十)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及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土地。 三、土地收回的补偿 土地使用权是“无偿”收回还是“有偿”收回,《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条款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里讨论的,是在不同情形下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无偿”和“有偿”是否应当包括土地使用者已经支付的土地取得实际成本费用,以及该土地已产生的土地增值的归属。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行政处罚的“收回”,作为对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从理论上讲,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即“无偿”收回。但土地征收补偿费作为土地所有权“转权”、征地规费、税费作为土地“变类”过程中的支出费用,笔者认为,应按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出让金中上述“转权”、“变类”的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并考虑一定的资金占用利息,由政府返还。而对其它部分的出让金,在行政处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不应返还。 (二)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由于是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但对因购买商品房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购房人另外,因《物权法》第149条已作明确规定。 (三)其他法定事由的“收回”,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价值、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含该用途的土地增值收益)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其它非法定事由的“收回”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由受让人交还土地使用权,并由出让人按约定补偿。 因此,“有偿”收回和“无偿”收回的主要区别在于土地增值的归属;“无偿”收回并非绝对的“无偿”,应区别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程序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农村土地使用权被没收的时候是需要提交相关的资料按照程序进行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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