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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害名誉权是否赔偿
释义
    一、侵害名誉权是否赔偿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除应考虑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外,还应当有适当的标准。
    (一)从侵害情节来考虑,侵害情节较重,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可以予以赔偿。
    (二)从受害人的谅解程度考虑。如果责令加害人承担非财产责任后,受害人能够谅解,就说明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已经平复,可以不予以赔偿。
    (三)从加害人认错态度考虑。如果受害人谅解而加害人仍不认识错误,则不能因为受害人精神创伤的平复而对违法行为不予以制裁,仍应责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说的是事实算不算侵犯名誉权
    不算侵犯名誉。讲事实不属于捏造事实。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方式主要是由侮辱、诽谤两种行为。所谓的侮辱是指使用语言、肢体动作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情节严重,需要用刑罚处理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讲事实仅仅是陈述事物或者事件的本来面貌。不存在着通过捏造、诽谤的行为使名誉受到损害。讲事实是人通过客观现象,主观意思表示的行为。只要实事求是,就不存在侵犯他人名誉。
    三、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
    (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三)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四)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侵害名誉权是否赔偿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相信大家对于名誉权侵权方面的知识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的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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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