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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辆所有权相关规定以及是否以登记为主
释义
    一、车辆所有权相关规定
    车辆所有权相关规定,车辆作为一种特殊动产,依登记确定其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汽车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物权的公式方法,民法理论上均将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唯一公式方法,而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式方法。根据民法典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交付、登记)应由法律作出规定,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于机动车辆登记的问题仅由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和文件确定,与物权法定的原则有悖。而且规章本身对“登记证书”的性质及登记效力未作明示。
    法律网提醒您: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车辆所有权以登记为主吗
    车辆所有权不以登记为主,以交付为主。机动车属于动产,动产所有权转移生效要件为交付,登记是用来对抗第三人的。车辆所有权转移是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车辆所有权在物权性质上属于特殊动产所有权。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自当事人交付之日起生效,登记仅作为公示要件,如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在买卖合同中其所有权转移亦适用“交付”规则,即以交付转移所有权,而不是适用什么不动产登记规则。
    
    三、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权?
    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是作为机动车所有权人的依据,在遇到特殊情况时,还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车所有权的有力依据,而不应以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登记的性质是不同的,现行的机动车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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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4: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