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
释义 | 一、不动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一)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 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二)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从各国立法来看,并非所有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权,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 1、学校、医院、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院等公共福利事业的不动产; 2、军队的房地产(一般是不能作为抵押物的); 3、有产权纠纷的房地产; 4、产权关系不清的房地产; 5、被法院或国家司法机关裁定予以冻结、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由国家计划即将拆迁的房地产; 7、在未获全部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之前的共有房地产; 8、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包括荒山、荒地等); 9、已作过抵押但未经前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也不能重复抵押; 10、违章建筑,或未经国家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建筑物等。 上述十类不动产都属于不能作为抵押物的不动产,这类不动产即使在抵押双方签了抵押合同,也办不了抵押登记手续,所以是无效的。 (三)价值评估应该公允。 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担保价值; (四)办理抵押登记。 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二、不动产抵押权是否有时效 有时效的。所谓抵押期限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抵押权人能够行使抵押权的有效期间,即抵押权有效存续期间。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 三、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原因,抵押权设立是合同当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结果,因此仅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义务人没有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并没有设立。因此,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合同相对方不能享有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动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相信大家对于不动产抵押权方面的知识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的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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