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预售是不是应当强制登记 |
释义 | 一、商品房预售是不是应当强制登记 我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中的预告登记制度实质上限制了契约自由,主要是限制了预售人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并因此而进一步限制了其他几项自由。虽然根据债权的平等性和相对性,法律并不禁止就同一标的物设定内容相同的多项债权,预售人享有就同一商品房签订多个买卖合同的自由,但此时因预告登记制度,这项自由其实是丧失了,体现在这项自由上的利益也不能得到保护了。契约自由原则之下,法律不应该干预人们缔结合同的权利,而应在一方当事人违反缔约规则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为另一方提供救济的途径。在商品房预售中,法律本应该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时才发挥救济的作用,但预告登记制度却使法律提前介入了。 二、商品房预售需要哪几证 商品房预售需要的五证具体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施工许可证; (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照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三、商品房预售条件有哪些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六)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商品房预售是不是应当强制登记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看到这,应该对于商品房预售是不是应当强制登记这方面的知识有所了解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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