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时效 |
释义 | 一、如何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过了劳动仲裁时效还有补救吗 过了劳动仲裁时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劳动仲裁时效的变化 (一)1993年8月1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该条是最早确立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行政法规。 (二)1994年7月5日《劳动法》颁布,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劳动仲裁时效为六十日,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劳动仲裁时效期限。《劳动法》属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根据“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一般法理,自1995年1月1日起,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应当适用《劳动法》有关“六十日”的时效规定。也即是《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修改了原《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六个月”的时效规定被废止。 (三)(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多年的实务经验证明,《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劳动仲裁时效过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所以,在起草、制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期间,立法机关总结了《劳动法》颁布实施二十年来的经验教训,在广泛征集社会意见以及深入探讨后,延长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期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该条明确地规定劳动仲裁申请时效期限为一年,从法律上再次延长了仲裁时效,避免劳动者因超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情况出现。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如何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时效的相关知识,确认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4]《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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