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交付的方式是哪些 |
释义 | 一、动产交付的方式是哪些 (一)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在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时,由出让人将其直接管理支配下的动产现实地移转给受让人,使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直接占有。所谓“交付”就是指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交付方式。在动产物权以仓单、提单等物权证券为表现形式时,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无需对动产进行现实交付,而是以仓单、提单的交付来代替动产的现实交付,理论上称为“拟制交付”。拟制交付与现实交付的主要区别在于,拟制交付是将仓单、提单等物权证券拟制为动产,进而将仓单、提单的交付视为动产的现实交付。因此,在法律效果上,拟制交付与现实交付完全相同。拟制交付的承认,有利于促进交易便捷和减少交易费用。 (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是指在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时,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对于动产的占有关系仅仅在观念上发生移转,在外观上并未现实地发生变化。观念交付主要是为了促进交易便捷和节约交易费用而采取的代替现实交付的变通方法。 二、动产所有权交付的方式 根据动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动产的交付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方式: (一)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三)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动产交付证明是如何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上所说的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转移给另一方的事实。本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的是第一,对动产物权的设立一些特殊情况,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相信大家通过对以上文章的阅读,对于动产交付的方式是哪些已经有一定的了解。那么以上是法律网编辑对动产交付的方式是哪些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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