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情形 |
释义 |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情形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购房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是当事人经协商自愿签订的,当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而变更或解除。这是符合合同自愿签订原则的。由于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网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因此,当事人在协议变更和解除合同时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变更和解除无效。 (二)由于不可杭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指一些重大的自然灾害(如地簇、洪水等)。例如,购买者和售房单位签订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交付前,发了洪水,使所买卖的房屋被洪水冲塌。这就属于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股行,因为买卖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并不能预见洪水过些日子会发生,同时他们也无法避免洪水所带来的损害。 (三)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在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实际股行对非违约方来说己经不需要的情况下,若仍要求当事人各方继续履行,则对非违约方十分不利。因此,在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是指履行达不到非违约方所期望的目的,即达不到合同的目的。一切合同都是当事人为达到目的而订立的,当这种目的已经不能达到时,它就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必要,应当变更或解除。 ![]() 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如何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超过24小时后,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主体以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买受人与开发公司经办人应当持网上打印的合同(所有的)、合同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可至本网站的办理指南频道中的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买方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对确系直系亲属间更名或同户籍成员之间的增减或更名的,经合同双方同意,须提供户口薄、结婚证(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网上打印的合同、合同注销申请表及其它规定的登记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法律网的有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情形”有关的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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