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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抽检化妆品不合格如何处罚
释义
    一、抽检化妆品不合格如何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二、关于质量强制认证的相关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三、国家对工程质保金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抽检化妆品不合格如何处罚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因为电子产品如果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有可能导致火灾、漏电等严重后果,所以国家对于电子产品都要求进行3 C统一认证后才可以生产销售。作为经营者在进货的时候也是有义务进行检查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6]《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条
    [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10]《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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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3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