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分配方案异议程序 |
释义 | 一、破产分配方案异议程序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 按照制定时间的顺序,关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有后述四个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297条、第298条、第299条 ,首次对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制度进行了规定。《民诉法意见》关于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程序的规定将被执行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排除在债权人参与分配制度之外,规定在该排外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依本解释276条的规定因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宣告破产;又规定债权人参与分配的顺序参照企业破产还债程序 进行。前述关于企业法人债务人和参与分配顺序的规定均与现行执行分配异议之诉案件的相关规定不符。且前述第299条规定也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是该条款所准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关于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修改。所以《民诉法意见》关于执行参与分配程序的规定,目前几乎不能作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理中的法律依据适用。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90条、第93条、第94条、第96条 ,对执行分配规定的理念上有了变化,规定除了公民和其它组织外,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且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企业法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参照进行财产参与分配;同时,对优先权和担保物权在参与分配中的优先受偿权进行了规定。改变了《民诉法意见》参照原破产还债程序进行的分配顺序,确立了满足优先受偿权后原则上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的顺序。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的权利救济方式,即首次明确规定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执行程序解释》及《执行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是目前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案件审理中仅有的的法律依据。 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第十部分一级案由“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中新增的第四十三种二级案由“执行异议之诉”项下增加了第424类三级案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确立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案由。 三、执行阶段各种异议之间的区别 第一,提起异议的主体不同。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主体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执行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但该利害关系人不能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以此与后述的“案外人”相区别。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为“案外人”,该“案外人”能够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的主体即申请执行人。 第二,异议的事由和目的不同。执行行为异议针对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目的是纠正特定执行行为的程序违法性。所谓执行行为,其涵义要远远大于执行措施。关于执行异议的事项范围,《民诉法》修正案起草过程中一致存在争议。一种意见主张,如果不进行任何限制,对所有的违法的执行行为均允许提出异议,可能将导致当事人滥用权利,影响执行效率;同时,异议的处理要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法院的工作量也将成倍增加,法院可能会因忙于应付异议和复议而影响其他案件的正常执行。所以,比较可行的方案是将异议和复议的范围限定在执行措施等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利益影响较大的事项上。另一种意见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难免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有侵害就应当有相应的救济,如果将异议的范围限定在一类或几类事项上,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救济就会存在盲区,某些违法执行行为也难以及时得到纠正。因此,对任何执行行为均允许提出异议,才符合执行救济制度的根本目的。修正案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将异议的事由确定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 。所以,虽然对于执行行为异议的范围没有法律进行明确规定,但是从前述立法过程看,原则上所有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包括执行措施、执行方法、执行程序等执行行为,均允许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针对的是强制执行所指向的特定执行标的物,并依据对该标的物实体权利的主张,达到排除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的目的;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的实质是对案外人排除执行的请求能否成立的异议权。从前述各异议的事由和目的可以看出,除执行行为异议系对当事人的程序性救济外,后两种执行异议以及后述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均系对异议人的实体权利的救济。 第三,适用的程序不同。执行行为异议由执行机构通过裁定进行审查,异议人可以通过复议程序进行救济。案外人执行异议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在执行机构的裁定审查后,异议人可以通过诉讼救济权利。 上面的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破产分配方案异议程序的法律知识。综上所述,破产分配方案异议的程序包括异议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两百九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两百九十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两百九十九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四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六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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