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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县级土地仲裁程序
释义   一、县级土地仲裁程序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二、土地纠纷处理程序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三)协商、调解不成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三、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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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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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 2:5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