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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协议有效吗
释义
    一、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协议有效吗
    非婚生子女,只不过是男女双方在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时所生的子女,但由于天然的血缘关系,男女结婚与否并不影响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平等,所以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方法与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方法是一样的。
    (一)协商解决。父母可以协商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但如果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归属难以达成协议,发生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话,那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了。
    (二)向法院起诉。当父母无法就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未达成协议时,唯一的办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具体的审判中,会依据非婚生子女的年龄以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来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由此可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的划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商解决,一种是诉讼解决。因此法律上是允许父母双方就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进行约定的,双方所达成的抚养协议也是有效力的。
    
    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协议
    甲方: 性别:男 出生年月: 住址: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乙方: 性别:女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双方自愿分手,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两人经协商同意,决定将孩子交由______抚养,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孩子由乙方抚养,直至年满18周岁,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18周岁以后,孩子可以自由选择随父、随母生活。
    (二)甲方选择以下 种方法支付抚养费。
    1、甲方则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元,不承担具体抚养工作,直至十八岁。十八岁后,孩子上学期间的抚养费,甲方仍应承担。
    将来,甲方如没有收入来源而影响支付抚养费的,乙方可以请求甲方的父母先行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或甲方有相关债权的,在甲方的同意下,乙方也可以请求相关债权人先行支付抚养费,以保障孩子将来的生活。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抚养费共计______(大写) ,暂时支付______(大写) 付给乙方,剩余部分按月支付到乙方账户。
    甲方的抚养费随着孩子的年龄增长、物价的上涨,应适当的增加,具体由双方另行协商。
    (三)甲方享有探望权,甲方每半年可以探望一次。或由双方协商。
    (四)孩子开始上学,产生的学杂费等相关教育费用,每年甲乙双方各交一学期(注:甲方上期,乙方交下期),直至交到孩子终止求学。
    (五)孩子的医药费,在 元以内由抚养方先垫付,凭相关发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超过 元,由乙方通知甲方,双方共同承担。
    (六)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
    协议人签名:____
    协议人签名: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男,1972年生,农民,住淮滨县城关镇金湾村六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77年生,农民,住淮滨县城关镇金湾村六组。
    上诉人蔡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淮滨县人民法院(2008)淮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王某侠与被告蔡某于1998年5月24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2001年2月生一女蔡某。2006年双方因生活琐事生气吵闹后分居,分居后女儿蔡某一直由被告蔡某抚养。双方同居期间,因淮滨县城关镇金湾村系行洪区,国家拨款补助给村民建房。原、被告及女儿、父亲蔡某、姐姐蔡某五口人,由于原告王某及女儿蔡某的户口本未落入金湾村,该村按三口人分给其宅基地两间,每人补助建房款3832元。原、被告在金湾村的两间房屋,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价格为31266元。
    原审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蔡某未经登记而同居,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蔡某要求女儿蔡某由其抚养的诉求予以支持。双方同居期间在城关镇金湾村所建房两间,系国家按三口人对其划宅拨款而建的,原告王某应分得三分之一。原告王某诉称双方在城关镇任埝村在一处房产待析产,因被告蔡某否认,原告王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暂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可另行处理。
    蔡某上诉称,一审关于同居关系析产,认定事实不清,虽然同居期间,因拆迁,国家按村民发放补助款,但因被上诉人王凤侠户口未落入,没有分得补助款,故不能按房屋价值分得三分之一。一审未判决被上诉人王某支付小孩抚养费不当。后上诉人蔡某放弃关于要求被上诉人王某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上诉理由。
    被上诉人王某答辩称,仅分得一处房产三分之一的价值,因考虑女儿蔡某抚养才没上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进超与被上诉人王凤侠未经登记而同居,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予以分割,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蔡某上诉称不应按房屋现值分割,因建房有支出的理由,经查,上诉人蔡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同居期间有共同债务,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蔡进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荣光
    审 判 员 崔仁海
    审 判 员 左立新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帆
    以上就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协议有效吗的相关信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的认定与婚生子女的抚养权认定标准相同,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协商途径予以解决,达成抚养协议,该协议内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为有效。这些都是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法律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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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