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的凶器分类 |
释义 |
一、刑事案件的凶器分类 (一)“凶器”在各罪中体现: 1、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使用凶器的转化型抢劫) 2、盗窃罪(携带“凶器”盗窃) 3、寻衅滋事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 二、刑法中的凶器是怎么定义的 (一)对刑法中规定的凶器,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不应单纯按照生活常识进行泛化的理解,而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规范化解释,即将国家管制类器械以外的凶器限定为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 (二)一是司法实践易于把握。凶器一词本是生活用语,但在理解刑法用语时,要与一般国民生活用语有所区别。将日常生活中一些带有杀伤可能性的器具理解为凶器,会使凶器的认定在法律上过于泛化,司法实践也不好把握。我们知道,任何器具都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一支小小的牙签都不例外,但不能说,只要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器具,都是凶器。 三、对“持械”的理解是怎么样的 (一)对“械”的理解。全国人大法工委编撰的《刑法释义》中,“持械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进行斗殴。”将“械”理解为“主要是指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 (二)2006年上海市高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直接使用器械斗殴,或者在斗殴中携带并且显示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这里的“器械”是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从形式上看,以上对“械”的界定采用的是明确列举与概括定义相结合的方法,既指出了典型,又未过于封闭;从实质上看,它们都捕捉到了“械”的本质特征,即“足以致人伤亡”。 以上内容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刑事案件的凶器分类相关内容,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使用凶器的转化型抢劫),盗窃罪(携带“凶器”盗窃),寻衅滋事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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