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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打离婚案程序
释义
    一、打离婚案程序
    打离婚官司属于民事诉讼,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一)起诉起诉,就是人们常说的告状。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
    起诉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2)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理由。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地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或者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称为受理。
    (二)审理审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作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
    包括下列一些内容:送达起诉状副本,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人的离婚起诉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受理后的内将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起诉或应诉的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的行为。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就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
    (3)开庭审理。
    调解不成,进行开庭审理。
    (三)判决
    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审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至此,离婚案件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程序诉讼。
      
    二、离婚起诉书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起诉书是引起诉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起诉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账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实践中往往有些原告,总是担心?有将事实书写清楚,结果长篇大论,侃侃而谈,实际上这样做于事无补。
    (二)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换句话说只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就可以了。
    (三)要写对各自的住址,电话,从而避免在法院传唤时产生错误,耽误时间。
    (四)在起诉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五)写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检查,不要因为不小心写上了对自己不利的话。
    三、离婚起诉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打离婚案程序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其实对于夫妻来讲,如果婚后感情不好,想要离婚的话,大家要了解自己的离婚手续,之前准备相关的证件和资料,按照流程来进行申请。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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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