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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鉴定标准新修规定
释义
    工伤鉴定标准新修规定
    对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4.1.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修订了6.5.4中毒性肾病和6.5.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
    ——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
    ——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
    ——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
    ——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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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