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认的要件 |
释义 | 一、自认的要件 1、自认的对象是案件事实。 2、自认必须是与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具有一致性的陈述。 3、自认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4、自认仅适用于财产关系的事实陈述。 5、自认是于己不利的陈述。 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它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中国证据法中所说的自认是在诉讼过程中的自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自认必须是明确表示的;自认必须具有合法性。该条明确规范了自认制度,已构建起我国自认制度的框架。由于学者认识个性的差异,同一概念也有不同的认识,关于自认也是如此。 ![]() 二、诉讼上自认的效力 1.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即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主张的于其不利的事实一经作出承认的声明或表示,另一方当事人即无需对该事实举证证明,而且除特定情形外作出自认的当事人也不能撤销或否认其自认; 2.对法院产生拘束力。即对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在原则上应当予以确认,不能作出与自认的事实相反的认定,无法定情形不能否定自认的效力 三、自认的要件是哪些 (一)自认人需适格 1.当事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3.共同诉讼人。区分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而不同。 (1)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2)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二)自认的对象 1.依法可以自认的。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2)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2.对于己不利的事实。 (三)自认的内容须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一致。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四)须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案审判法官作出。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自认的要件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其实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