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犯罪侦查是什么呢 |
释义 |
一、刑事犯罪侦查是什么 (一)侦查阶段(公安阶段) 从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检察院,这一阶段称“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后一个多月,和执行逮捕以后两个月左右。这一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通过公安部门的侦查,搞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基本事实。 (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 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起诉部门后,即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审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确实,证据是否确凿?与否应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也就是说,这个阶段在时间上一般是一个月到一个半月。 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完毕,会出现三种情况: 1、如果确定案件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 2、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则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3、如果认为案件证据尚不够充分,确凿,那么可以将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门重新进行侦查。 (三)审判阶段:(法院阶段) 这一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确定被告是否有罪?是什么罪?应该给予什么样的刑罚? 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在时间上,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重大、流窜等犯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注:根据法律规定,被指控犯罪的人在公安、检察院两个阶段统称“犯罪嫌疑人”,而在法院审判阶段统称为“被告人”。 二、刑事犯罪证据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对证人证言的认证 首先,要注意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合法。其次,要注意审查证人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再次,要考虑证人作证时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如威胁、引诱),证人的品格是否良好,有无劣迹等等。最后,要注意言词证据之间合理矛盾的存在。 (二)对被害人陈述的认证 被害人陈述本质上是特殊的一类证人证言,所以,证人证言的规则对它而言是全部适用的。其特殊性在于,他们都亲历了犯罪,但他们与案件结果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在作证时会有不自觉的倾向性,其证言更易受愤恨、仇视等复杂心理因素的影响。 (三)对被告人供述的认证 首先,要把握的是被告人的口供是不是属于非法取得的,也就是说是不是侦查机关用刑讯逼供、诱供或其他的欺骗方式取得的证据。其次,要注意被告人供述和侦查机关取证的先后顺序(尤其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再次,要重视其翻供的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三、如何降低刑事犯罪 犯罪的产生是社会矛盾造成的,社会矛盾越复杂、越深重,犯罪率越高。加重刑罚只能激化矛盾,使人产生急剧的社会仇视心理,从而造成更加严重社会危机。 所以,化解社会矛盾是降低犯罪率的根本所在。 1、在贯彻“严打”方针的同时,应注重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收集有罪证据,又收集无罪证据,加强分析判断,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合法权益相统一。 2、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排他性,越是影响面广的案件,越要坚持证据至上,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勉强起诉。 3、加强对公诉人的政治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公诉人的专业技能。 4、是对于疑难案件,应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和联系,强化侦查补证工作和证据标准、法律定性的商讨工作。 5、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对于无罪判决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切实加强审判监督职能,对于法院在审判中因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等原因导致的无罪判决案件,应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抗诉。 综上可知,侦查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通过公安部门的侦查,搞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基本事实。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刑事犯罪侦查是什么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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