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办案时间期限 |
释义 | 一、刑事案件的办案时限 (一) 刑事拘留30天; (二) 审查逮捕7天; (三) 侦查期限60天; (四) 审查起诉45天; (五) 法院审理45天; (六)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时限); (七) 法院审理阶段,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延期审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计算审理阶段的时限)。 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是多久 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是为二十日;但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如果是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是为十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三、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时间 (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3-7天逮捕,逮捕后,公安局两个月的侦查期限,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1个月时间,到法院宣判2个月内。 (二)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刑事案件办案时间期限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于羁押犯罪嫌疑人之前的侦查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主要是针对侦查需要来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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