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生态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破坏生态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立案标准 1、在饮用水水源、自然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2、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行为; 3、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 4、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行为; 5、污染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行为; 6、污染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其他农用地,其他土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行为; 7、污染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或者幼树死亡的行为; 8、污染致使多人中毒的行为; 9、砍伐坡度在25度以上的重点保护林木的行为; 10、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标准 1、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均有过失的因素,客观上亦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区别主要在于:客体要件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客观要件不同。主体要件不同。 2、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是与单项治理相对的概念。对象上说,它综合考虑大气、水体、土壤等各种环境要素,而不是着眼于其中某一个环境要素;目标上说,它综合考虑资源、经济、生态和人类健康等方面,而不是局限于其中某个单一目标。对于各种不同的环境污染问题应采取各种不同的综合防治措施。 环境污染综合防治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遵循以下原则: 1、技术和经济相结合。制定综合防治方案,除考虑技术上的先进性外,还必须考虑经济上的合理性。 2、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在“防”的方面,着重加强环境规划和管理;在“治”的方面,着重考虑各种治理技术措施的综合运用。 3、人工治理和自然净化相结合。为了节省环境治理费用,应充分利用自然净化能力。 4、发展生产和保护环境相结合。生产部门应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加强资源管理,防止资源浪费,并通过改革工艺、综合利用,实行企业内部的环境综合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和处理量。 综上可知,如果有人破坏生态平衡,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破坏生态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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