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 |
释义 | 摘要:国际商事仲裁以其高度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而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欢迎,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是国家司法干预仲裁的方式之一,为的是监督国际商事仲裁活动。然而这一制度有悖于仲裁的初衷,妨碍仲裁的高效率实现,推行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成为形势所趋。关键词:仲裁裁决;撤销理由;默示放弃制度1仲裁裁决的撤销的含义及存在依据仲裁裁决是仲裁庭根据仲裁当事人的申请就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而仲裁裁决的撤销(cancellationofaward)是指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由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核实、判决或裁定予以撤销,使之归于无效的一种特殊程序。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的出现是出于国家的司法干预和控制,是为了监督国际商事仲裁活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作为一项司法监督仲裁行为,已为大多数国家所规定和采用,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有关裁决撤销理由的不一致,比较混乱。所谓裁决的撤销理由,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及法院接受申请并处理撤销裁决事宜的条件和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裁决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有权撤销仲裁裁决。综观各国立法,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可归纳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违反正当程序,仲裁庭越权,仲裁庭组成不当,公共政策等。2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的含义原则上,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表现在: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裁决的既判力排除了当事人就仲裁裁决所涉争议再行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裁决的执行力赋予裁决的权利人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然而,根据各国立法通例,当事人有权对仲裁裁决主张撤销事由。即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与执行力并不是绝对的,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在申请符合法定程序且被申请撤销的裁决存在法定撤销理由时,法院即应依法撤销裁决,使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与执行力归于消灭。但是,根据国际普遍实践,当事人可以以某种行为默示放弃对仲裁裁决提出撤销的权利。对于仲裁裁决而言,即使存在应予撤销的法定理由,如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已知这些理由存在但未及时提出反对,就构成对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这就是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3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的合理依据3.1提出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的理由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的提出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1)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构成了对仲裁的双重司法监督,损害了仲裁的优越性,并且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相悖。(2)仲裁裁决撤销权是赋予裁决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行使的。然而,裁决地的选择往往是偶然的,与当事人的实际关系不大,由仲裁地法院对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没有实际意义。(3)仲裁裁决就其实质而言不是按照任何国家的法律作出的,因此任何国家的法院都不能对裁决行使撤销的权力,对该裁决的唯一补救方法就是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而且,即使仲裁地法院依照法院地法行使了撤销的权力,撤销了该裁决,执行地法院也可以无视该裁决己被裁决地国撤销,继续依据其本国法承认与执行该项裁决。3.2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的合理依据3.2.1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有其理论上的合理性首先,这一制度符合禁止反言原则。根据禁止反言原则,当事人既已发现了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庭无管辖权、仲裁程序不当等情事,但仍继续参加仲裁程序并且不提出异议,实际上认可了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的管辖权和仲裁程序的正当性,就不得再提出反言。其次,这一制度也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认为如果当事人在明知仲裁协议或仲裁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及时提出异议并继续参加仲裁程序,在发现裁决结果于己不利时转而以此否定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效力,显然是有悖诚信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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