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 |
释义 |
一、先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成立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先履行抗辩权存在与双方负有履行义务,而且履行义务存在先后顺序,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着履行义务不当的,后履行的一方可以拒绝履行或着中止履行,直到对方正确履行为止。另外,行使抗辩权一顶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行使。 二、先履行抗辩权成立条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关于互负债务是否指两个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先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有一定的关联性。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就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 三、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的抗辩权,当预期的回报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产生不安抗辩权。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并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期限届至,而只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履行期届至。如果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期末届至,不产生不安抗辩权,因履行期末届至,他只能暂停履行的准备,而无从停止履行。 三种抗辩权同时存在,即负先履行义务者有不安抗辩权,负同时履行义务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负后履行义务者有先履行抗辩权。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先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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