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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迁财产分割起诉期限
释义
    一、动迁财产分割起诉期限
    因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产生争议的,可以在发生争议后3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相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动迁产权人可以变更吗
    可以,因为拆迁协议属于合同性质,双方签定协议后,就能按协议内容覆行合同。取得拆迁后的房产证后,当事人可以按实际情况进行变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典》和《民法典》。拆迁安置房过户申办手续材料: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拆迁安置协议。
    (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8)测量分户平面图。
    (9)如被拆迁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安置房转移过户程序:
    1、先给该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然后才可以进行过户,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是房产住满5年。办理房产证后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进行过户。
    2、先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可买到),在合同里面都写明你们双方的约定,比如怎么付款,分几次付款,一般都是签了买卖合同首付给他3成,然后去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过户当日付6成,等你拿到产证后给他最后的1成。
    三、房屋被拆迁人的范围应该怎么划分
    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因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产生争议的,可以在发生争议后3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相关的权利。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动迁财产分割起诉期限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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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3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