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微电影属于什么版权 |
释义 |
一、微电影属于什么版权 网络微电影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一共有九类:即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微电影版权怎么申请 微电影的作者申请版权登记的,应该向所在地版权局提出申请。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保护的作品; 2、超过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三、微电影参赛使用网络音乐是否侵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创作微电影后参加比赛的,使用的网络音乐未经作者同意的,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删除音乐、赔偿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微电影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以上便是法律网编辑为您整理的微电影属于什么版权的相关内容,如果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三条 [2]《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四条 [3]《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五条 [4]《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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