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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缓减为有期的刑拘期间是否折抵
释义   一、死缓减为有期的刑拘期间是否折抵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才会折抵刑期,如果判处死缓,后减为有期徒刑的,也不能折抵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死缓减刑的法律要求有哪些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四)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也是有相应的法律要求。
    三、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吗
    指定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视居住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死缓减为有期的刑拘期间是否折抵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才需要折抵刑期,如果判处死缓的,不能折抵刑期,即使缓期结束改为有期徒刑的,也不会折抵刑期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法律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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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7:5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