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一高中女生遭多人扇脸辱骂,校园暴力怎么处罚 |
释义 | 一、山东一高中女生遭多人扇脸辱骂 2021年8月15日17时许,视频中学生为宁阳县某中学学生范某某、周某、许某某、刘某某、赵某某5人(均为未成年人)。范某某等四人因琐事与赵某某发生争执,随后对赵某某进行了辱骂和殴打,并在此过程中录制了视频。宁阳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当晚,被打学生赵某某家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调查核实,依法进行调解处理,双方达成并履行了调解协议。 接警方通报后,县教体局高度重视,已责成相关学校对涉事学生依照校规校纪进行了严肃处理,同时做好涉事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 事件发生后,已责成相关部门妥善处理该事件,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专项检查。 二、校园暴力怎么处罚 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校园暴力学校的责任 校园暴力的学校责任仅仅以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界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忽略了学生是未成年人这一重要事实。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不健全,在校学习学校当然应该承担监护责任。从法理的角度考虑,虽然父母是监护人,但父母把孩子送到全日制寄宿学校,就没有办法对孩子实施监护,监护权实际上转移到学校。不管学校是寄宿学校还是非寄宿学校,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都是不容置疑的。关于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的责任问题,迄今为止,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调整的范围性文件内容有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山东一高中女生遭多人扇脸辱骂,校园暴力怎么处罚的相关内容。学校本是最安全的地方,是国家培养人才的地方。对于校园暴力我们一定要遏制。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三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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