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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作品独创性标准
释义
    一、作品独创性标准
    “独创性”很难找到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不同类型的作品,可能适用完全不同的标准,这就需要再具体分析了。
    
    二、著作权作品使用范围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书刊、电视节目中难以避免地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4、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者公众集会发表的讲话;
    5、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教学和科研人员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
    6、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7、为了陈列和保存作品的需要,图书馆、美术馆等复制本馆的收藏作品;
    8、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9、临摹、绘画、拍摄在室外公共场所摆设的艺术作品;
    10、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出版。
    三、作品自愿登记有什么用
    1、帮助权利人保存证明其对登记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有效证明。
    2、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把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因为如果发生著作权纠纷,权利人提交作品登记材料的证据后,对方当事人必须提出足够的、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文件内容不属实,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3、协助司法机关方便、快捷地取证,以便迅速结案。
    4、配合政府行政部门实施管理和调控,促进文化和软件产业的发展。版权登记工作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建立版权信息资源库,政府部门可基于版权信息资源库,对版权产业进行研究分析,从而达到科学管理和决策的目标。
    5、帮助传递版权信息,有助于避免重复创作尤其是软件的重复开发。
    6、促进版权贸易。通过版权登记构建的版权信息资源库,能为版权贸易提供充分、可靠的版权信息,便于版权贸易的开展。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内容,作品独创性很难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且对于不同类型的作品来说,作品独创性的适用标准也是完全不同的,这是需要进行了解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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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1:5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