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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浙江省金华市土地补偿标准
释义     一、浙江省金华市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级区片为8.2 万元/亩、二级区片为6.0万元/亩、三级区片为4.9万元/亩,四级区片为4.5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级区片为5.7万元/亩、二级区片为4.2万元/亩、三级区片为3.4万元/亩,四级区片为3.2万元/亩。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征地补偿费用怎么管理和分配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用的使用、归属:
       (1)由农村集体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其他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征地补偿费用多久下发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镇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征收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地补偿费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存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征收农用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在制定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并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浙江省金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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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