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是合同变更的重要形式 |
释义 | 一、哪些是合同变更的重要形式 以下是合同变更的重要形式: 1.合意变更。以这种方式变更合同实质上就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旧合同,故而合意变更合同的程序; 应该遵循合同订立时的要约承诺规则,而且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欲发生法律效力,也应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 2.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决变更。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变更的原则 法律网提醒您,合同变更要遵循的原则: 1.合同变更需当事人协商一致; 2.变更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 3.对债权性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合同,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三、合同变更后的效力 合同变更后的法律效力分别是,当事人协商变更后的合同符合法定有效条件的是有效的;出现法定可撤销事由,经法院撤销后的合同自始无效;出现法定无效事由,请求法院宣告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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