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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是怎样的
释义   一、汽车保险理赔案例是怎样的   1、案情回顾
    2000年2月11日凌晨2时左右,代班司机冷某驾驶湘zz号出租汽车行驶于xx市xx镇a路地段的时候,汽车引擎盖下突然起火。虽然火势被扑灭,但由于汽车油箱接火,整车仍被烧毁。
    冷某随后向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x分公司业务处理中心拨打了出险报案电话。该公司当即派出工作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查勘。此后,该出租汽车的产权单位xx市ww汽车出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口头向人保xx分公司及q区支公司提出保险理赔要求。两级保险均公司答复,这起事故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的“自 燃”,由于该车辆未投保“自燃”险,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2000年3月8日,谢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湘zz号出租汽车是其私有,挂靠在xx市ww汽车出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0年1月16日,向xx市ww汽车出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交保险费3000元,由该公司于当月18日向人民保xxq区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 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但保险公司在车辆起火毁损后却拒绝赔偿,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20万元。
    人保xx市q区支公司在答辩中指出,本案属“自燃”,由于车辆未投保“自燃”险,不应赔偿,并出具了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车辆起火原因的鉴定结果———“基本上排除外来火源引起火灾的可能”。
      
       2、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三个方面。
    一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xx市ww汽车出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还是谢某,谁具有保险金请求权。
    二是保险条 款中的“自燃”,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
    三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自燃”的解释是否与其他有关解释矛盾,该解释是否有 效。
    一审法院认为,谢某于1998年12月以14.5万元购买了湘zz号汽车,其后挂靠在xx市ww汽车出租实业有限公司经营,是所有权与经营权 相分离的一种营运方式,且保险费由其支付,保险单中的投保人栏也载明了“ww公司(谢某)”,故谢某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是本案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虽然 保险条款规定了“自燃”是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情形,但保险公司未向谢某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解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时,将火灾列入了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后,又将“自燃”列入免除责任范围,在理解上已产生争议。依照《保险法》关于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之规定,应确认“自燃”免责条款无效。据此判决人保q区支公司向谢某赔偿保险金94338.34元。
    人保q区支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0年10月,该案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期开庭。二审判决以编写的《防火手册》关于“自燃”的定义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自燃”的解释矛盾为由,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后,人保湖南省分公司、xx分公司、q区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在审查后,于2001年9月20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书。同年12月1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经过一年多的再审程序后,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作出终审裁定,查明投保单尾部“投保人签章”栏加盖的是xx市ww汽车出租实业发展有 限公司的印章,且谢某未按法庭指定提交购买出租车辆证据的事实,认定谢某不是本案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查明和认定,人保xx市q区支公司向 徐成银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判决书还按照形式逻辑方法分析了“火灾”与“自燃”系种属关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自燃”的解释,既不自相矛 盾,也不与公安部的《防火手册》关于“自燃”的定义矛盾。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书,驳回了谢某对人保xx市q区支公司的起诉。
       二、汽车保险理赔的基本流程
    保险理赔的基本流程
    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报案。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车主在理赔时的基本流程包括出示保险单证。出示行驶证。出示驾驶证。出示被保险人身份证。出示保险单。填写出险报案表。详细填写出险经过。详细填写报案人、驾驶员和联系电话。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理赔员带领车主进行车辆外观检查。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核损。理赔员提醒车主车辆上有无贵重物品。交付维修站修理。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车主签字认可。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
    其次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车主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完成对车辆查勘、照相以及定损等必要工作。结案前应向交管部门了解事故中自己应负多大的责任、损失多少和伤者的赔偿费用等情况,然后再向保险公司询问哪些情况能赔哪些情况不能赔,尽量减少损失。
    同时,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车以及找修理厂修车时,关于价格问题要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避免救援公司或者修理厂的开价与保险公司的赔偿价格相差太大。对于定损时没有发现的车辆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查勘定损,这笔额外的损失就不用车主自己掏钱了。因为保险事故受损或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及修理费用。若客户自行修理,保险公司会重新核定甚至拒绝赔偿。
       三、汽车保险理赔时的基本常识
    理赔报案方式电话报案、网上报案、到保险公司报案以及理赔员转达报案。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之内报警,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汽车保险理赔案例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在办理汽车保险理赔时,需要在发生事故的48小时之内进行申请,申请之后会有专门的保险理赔员与您对接,若是错过了报案时间,就有可能会加扣部分免赔。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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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2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