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一、盗窃罪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盗窃罪的赔偿方式有:盗窃罪要按照盗窃所得财物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赔偿。依照刑事诉讼法,盗窃罪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进行物质损失赔偿,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赔偿以物质损失为限,此处的物质损失包括因人身伤害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仍然是有赔偿责任的。因盗窃而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应负的民事责任。作为被害人而言,不管盗窃者是否已经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其都有权要求盗窃者返还被盗物品或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盗窃者没有返还被盗物品或赔偿相应的损失的,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盗窃罪构成的基本要素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 客体是公私财物的 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 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盗窃案件立案后可以撤销吗 盗窃罪立案后如果该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撤销。刑事立案后,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案件,并向公安机关说明撤销案件的理由,但最终是否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有决定权。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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