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款征收 |
释义 | (一) 延期缴纳税款 1、政策规定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市局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特殊困难是指: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经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的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不予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申请报批。 2、范围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市局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特殊困难是指: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经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的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不予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申请报批。 3、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所需资料 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并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 (3)《资产负债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5、文书式样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情况 税种税款所属时期应纳税额申请延期 缴纳税额申请延期缴纳期限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人民币(大写) ¥ 当期应付职工工资 支出预算当期社会保险费 支出预算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理由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管理部门意见 县(区)税务机关意见 税种延期缴 纳税额延期缴纳 期限税种延期缴纳 税额延期缴纳期限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意见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意见 税种延期缴纳 税额延期缴纳 期限税种延期缴纳 税额延期缴纳期限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 税款退还 1、政策规定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2、范围 税款退还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多缴税款(预缴)的退库: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汇算等 (2)减免退税 (3)误收税款的退还(包括退付利息) (4)其他税款的退还 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办理退还手续。 3、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受理后1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打印《税收收入退还书》是,加盖国库预留印鉴,由国库办理退税。 4、所需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税款退还的,要填报《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并附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 多缴税款处理 1、政策规定 纳税人多缴税款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形成的多缴;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年度汇算形成的多缴;其他原因形成的多缴。处理的主要方法有“抵税”和“退还”。 2、范围 纳税人多缴税款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形成的多缴;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年度汇算形成的多缴;其他原因形成的多缴。处理的主要方法有“抵税”和“退还”。 3、办理时限 4、所需资料 纳税人因多缴税款申请抵顶当期应纳税款的,可以向申报征收窗口提出申请(当月抵顶的,征期届满前5日),填报《多缴税款抵顶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提供相关资料。 5、文书式样 多缴税款抵顶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税务管理号: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生产经营方式注册登记类型 多缴税款成因 申请抵顶税款成因 多缴税款税种申请抵顶 税款税种 多缴税款 所属期申请抵顶税款所属期 多缴税额抵顶税额 抵顶后的余额应补税额 税源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办税服务厅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区局意见: 局长: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一份。 (四)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1、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办理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所需资料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自纳税人合并(分立)文件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复印件,填写《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一式二份)向税务机关报告。 5、文书式样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合并(分立)时间 合并(分立)原因 批准合并(分立)文件和决议 合并(分立)前基本情况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是否欠税 合并(分立)时欠缴税款情况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期 至 合并(分立)后基本情况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备注 告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人需要说明的与纳税有关情况: 纳税人 经办人: 负责人: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1、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2、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3、办理时限 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 4、所需资料 欠税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置不动产之前,持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填报《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一式二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文书式样 欠缴税款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欠缴税款情况 序号欠税所属期起欠税所属期止欠税金额(元,列至角分) 合计------------ 拟处置时间 处置情况说明 告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纳税人 经办人: 负责人: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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