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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
释义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
    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它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最主要的方法。文义解释必须要求被解释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单1的且明确的含义。如果有关术语本身就只具有唯1的1种意思,或联系上下文只能具有某种特定含义,或根据商业习惯通常仅指某种意思,那就必须依照它们的本意去理解。
    2、意图解释原则:是指在没法应用文义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解释时必须要尊重双方当时的真实意图。意图解释只适用于合同的条款不精当、语义混乱、不同确当事人对同1条款所表达的实际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况。
    3、有益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当保险合同确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常常会做出有益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批注优于先加批注的解释原则:不管以甚么方式更改条款,如果前后条款内容有矛盾或相互抵牾,后加的批注、条款应当优于原本的条款。手写批注优于打印批注,加贴批注优于征文批注。
    5、补充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全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公道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继续履行。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在签订和履行财产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诚意,恪守信用,杜绝相互欺骗和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特别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所有重大保险事实,否则合同无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自己要求保险的内容,必须本着最大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保险人表现出来的最大诚实信用则是可靠的偿付能力,有关国家的立法对此都有严格的规定。
    2)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要保险的财产,应通过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将双方诉权利义务关系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从而,能使被保险人通过保险的财产而得到回复或受益。这种为法律所承认的利害关系的行为,形成了它独特的保险利益。
    规定其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主要是:a、可防止把保险变成赌博;b、可防止道德危险;c、保险利益可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三条规定;财产保险的投保者(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有的称其为被保险人),应当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是对保险标的负有保险利益的人。
    3)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独有的原则。所谓补偿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定额投保的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当然,如果是不足额投保,则不能享有这一权利,而只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是有限度的。应以恰好填补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不能获得额利益。常见的赔偿方式一般用货币支付,保险人也可视情况选用恢复原状,或换置的方法,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4)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也是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一个原则。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份利益,实施代位原则是十分重要的。一般来讲,被保险人因财产受损而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需将其原来应享有的向他人(责任人)索赔的权益,以及他对残留保险标的特权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取得这份权益后,可以把自己摆在被保险的位置上,并向责任方追偿,也可以向被保险人追偿。例如,家庭财产保险中,所保险的家用电器(电视机、录相机等)被盗,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后,其被盗的家用电器又被公安机关追回,此时,保险人亦可向被保险人追偿。
    但是,由于保险事故是被保险人自己过失所致,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不向被保险人追偿。但如果第三者是被保险人近亲,如配偶或本单位职工所为,保险人一般不行使代位权。
    5)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是补偿原则派生出的又一原则。是指被保险人,用同样一个保险标的同时向两个、或两上以上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就构成了重复保险,这样的保险金额的总和一般都超过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时获得超额赔偿,在保险人之间可适用分摊原则。其分摊的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按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分摊。也就是说,遇有这种情况时,将各家保险公司为投保人保险的金额相加、汇总,得出每家保险公司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照其比例计算出应分摊损失的金额。二是限额责任分摊,按照保险人在没有其它保险人重要保险的情况下应负的责任限额来按比例分摊赔偿。三是顺序责任分摊。由先出保险单的保险公司首先负责赔偿,其余保险公司,只有在承保的财产损失额超出第一家保险公司保险额时,再依次承担赔偿责任。
    6)近因原则
    近因,在这里是指造成损失的主要或有效原因。近因原则是处理保险赔偿责任时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如果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而且其各个原因之间又存在着因果关系,这时在处理财产保险损失时,应适用于近因原则。近因,不是指造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但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直接由于保险单中所承诺的范围内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能予补偿。
       三、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条件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事实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变更:
    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3、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应付保险费与实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的相关知识,从上文可知,财产保险合同有5个解释原则,在上文有一一说明其中的含义,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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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2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