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民事主体可以成为贷款担保人 |
释义 |
一、哪些民事主体可以成为贷款担保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可以作为担保人。不过如果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面所说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2、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不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具体需符合以下几点条件: 1、依法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的; 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能够独立行使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 ![]() 3、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 4、银行要求的经专业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5、无不良记录; 6、无重大经济纠纷。 二、担保人的分类 担保人的分类主要依据担保的方式,而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 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4、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三、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的相关规定 《担保法规定》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法规定》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哪些民事主体可以成为贷款担保人相关内容。综上,在我国法律上,一般只要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都可以作为贷款的担保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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