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赌债偿还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一、赌债偿还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赌债是非法的,当事人可以拒绝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因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二、赌债的分类认定 赌债的分类认定,涉赌债务可以结合涉赌债务中的当事人主体以及相互之间的行为不同而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赌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直接用于赌博的债务,或者是先赌后借,一般情况是在赌博过程中,因赌博输赢没有实际支付,而采取欠条方式确认的赌博债务;或者是先借后赌,是指赌博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先有借贷关系后发生赌博行为; 2、赌博关系中当事人与第三人产生的直接用于赌博的债务,其中,以是否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第三人有恶意与善意之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即“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予以制裁”,恶意借贷债务,一种情形是在赌场内或赌场之外,出借人为谋取高额利息,明知或应知借款人借款目的用于赌博,而专门从事的放高利贷行为;一种情形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搏活动而借款的,出于亲情、友情等其他非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借贷行为; 3、善意借贷债务,是指不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与借款人产生的借贷关系;其中对于第一种情形,或者不存在实际的借贷行为,或借贷关系双方虽有借贷行为发生,但借款用于支付赌债,用途不合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属无效民事行为,均应认定为赌债,赌债自始不产生债的效力,法律不予保护;对于第二种情形,则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债权,不保护恶意第三人的债权。 三、属于赌博犯罪的情形 (一)参与,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继续赌博的; (三)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四)多次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六)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下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三)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第六条明知他人用于赌博而提供的贷款或者在赌博中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查处赌博,包庇赌博违法分子,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大家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事情就是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当事人若将钱放贷给他人做赌资,那么法律对其是不给予承认的。以上即是赌债偿还的规定是怎么样的相关知识。这些便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法律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5]《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6]《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百三十四条 [7]《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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