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资保险公司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外资保险公司条件有哪些 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一般包括对主要股东的要求、对公司资本金的要求、对管理人员的要求、对硬件设施的要求等。如我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外资保险公司 外资保险公司是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保险机构。1992年,国务院批准美国国际保险集团所属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开始进行保险开放试点。1995年初,保险开放的试点城市扩大到广州。目前,全国共设有8家营业性外资保险机构,154家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外资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限于个人缴费的人身保险业务,外资财险保险公司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外国人和三资企业。至1996年底,外资保险机构在华的总资产为13. 28亿元人民币,总保费收入为5. 75亿元人民币,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0. 74%。 三、保险公司的股东条件 对于股东的资格和条件,一般公司并无限制,但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则完全不同,尤其是对保险公司的控制股东。根据德国保险业法的规定,如果投资方通过一家或几家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了一家保险机构表决权的10%,或者投资的比例虽未达到这一比例,但其可通过其他方式对该保险机构施加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该投资者就是所谓的“合格投资者”,就必须具备使保险机构能够进行健康而谨慎的管理所要求的条件,尤其是要非常可靠。2004年5月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已废止)中曾对保险公司的股东资格作了相应规定,2009年2月修订后的《保险法》将对保险公司股东资格的要求明确写入了法律。如《保险法》第 68条第1项就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所谓“主要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份的比例达到了控制程度或者能够以投资、业务往来、资金融通等各种方式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公司。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外资保险公司条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如果大家在这方面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来我们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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