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是如何的 |
释义 | 一、医疗过错责任划分是如何的 医疗过错责任可以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来认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过错责任纠纷怎么解决 医疗过错责任纠纷的解决一般可以通过三种途径: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医患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的解决方案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 2.由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进行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在纠纷解决中,不做独立的意思表示,只起到促成当事人形成一致表示的目的。法律网提醒您,调解协议和协商协议一样,具有合同效力。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和调解,具有强制性、终局性和权威性。 三、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的时间限制是什么 医疗过错鉴定时间的限制为1年。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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