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返还彩礼的条件 |
释义 |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此可见,离婚返还彩礼的适用条件是: (一)以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标准:未结婚,可以返还,已经结婚,不返还。 (二)已经结婚但是又离婚可以返还的情形: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三)生活困难的判断标准: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42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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