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等结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在这一部分中,业主可以行使成员权!具体怎么行使,一起往下看就知道! 1、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⑦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2、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下列情况和资料: 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③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④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成员权是怎样的?”的全部内容。希望通过全文的阅读大家可以知道成员权是怎么行使的!今天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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