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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买受人的检验义务的规定
释义
    一、关于买受人的检验义务的规定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检验义务是至关重要的。
    1.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有约定的,买受人必须在该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2.若买受人怠于通知,则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3.若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限,买受人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问题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二、买受人的支付价款义务
    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对应条件。
    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价款作出约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履行支付义务。
    即使买卖合同当事人未就价款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也并不导致合同不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可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标的物的价款。
    支付价款有两种形式:
    1.对于零售或小额买卖,可在交付标的物时一次支付结清,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时结清的支付方式;
    2.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支付的非即时结清的大宗货物买卖支付价款的方式。
    
    三、买受人的通知和异议
    1.买受人在履行检验义务后,如果发现标的物的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当立即对标的物进行妥善保管,并向出卖人发出异议通知。
    2.买受人的异议通知义务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此义务后,买受人才能向出卖人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买受人在合同的检验期间内或合理期间内或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的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那么将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4.即使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真的存在数量不符或质量瑕疵的情况,买受人也无权向出卖人主张补足数量或承担违反质量瑕疵担保的责任。
    了解这些义务后,你是否对买卖合同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如果遇到法律纠纷,法律网的专业律师会为你提供更全面的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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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5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