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
释义 | 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上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l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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