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公司清算程序中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实务问题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可知,公司在进入清算程序阶段,是需要及时通知债权人,而通知债权人也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回收债权的合法权益等。但是大家知道有限公司清算程序中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实务问题有哪些吗?接下来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有限公司清算程序中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实务问题有哪些 1、公司清算程序中的债权人催告制度 通知已知债权人属于清算组主动而为之的行为,且在注销手续上并无检验手段,故在实务上,经常被清算组有意无意的遗漏或忽视。对于通知已知债权人,实务中应主要从时限、已知债权人的含义、通知方式、诉讼时效等方面予以关注。 2、已知债权人的通知时限 对于通过公开方式能获得的债权信息,应在时效内完成通知;对于尚未确定的信息,至少应在时效内履行相关的调查义务,如要求公司的原经营管理人员提供。此外,对于清算过程中发现的新债权信息,即便在时限之外,也应当在发现后立即履行通知义务。 3、已知债权人的范围 对于“已知债权人”的范围或者说“如何确定已知债权人”是实务中难点,且因自行清算与强制清算的不同而赋予清算组不同的注意义务。 4、已知债权的通知方式 实务中,不要认为已经进行邮寄行为即已经完成了通知义务,还应该综合各种方法对邮寄及通知行为进行查验。如在邮寄之后,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再次向已知债权人告知债权申报事宜,并告知已经寄送书面申报通知,同时确认是否收到相应的通知。对于没有有效寄送的债权,还可以采取直接上门核实的方式确认未有效寄送的理由。 5、通知已知债权与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实务操作中,还需要注意对于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要避免因通知行为而造成重新确认债务的情况出现。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有限公司清算程序中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实务问题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其中对于债权人的范围问题应当从清算方式的不同角度进行出发探讨。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法律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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