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驾逃逸保险公司能否理赔 |
释义 | 一、代驾逃逸保险公司能否理赔 在被代驾人依法采取措施并履行法定救助义务,且代驾人的逃逸行为并不影响事故责任的实质认定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应予赔付。 理由如下: 1、被代驾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并未造成“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之后果的,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保护现场和救助伤员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法律禁止交通肇事逃逸,立法本意主要是督促肇事者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害后果,避免危害结果进一步发生。严惩交通肇事逃逸不仅在于肇事者存在“逃避法律责任追究”,更在于督促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得违反“救助义务之履行”,因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有被害人需要救助。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代驾人依法采取措施,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并未造成“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之后果,代驾司机私自离开事故现场之行为,亦未对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造成进一步影响,代驾司机的肇事逃逸行为并不影响事故责任的实质认定。 2、商业三者险关于“免责事由”的约定应符合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订立保险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格式条款的约定上,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从商业三者险的立法目的来看,投保人投保商业三者险是为了分散自身的责任风险,“脱离不利请求权”是责任保险最重要的权利,此权利若被格式条款不当限制,将影响投保人订立责任保险目的实现。在代驾法律关系中,实际驾驶车辆的代驾人与机动车投保人并非同一主体,此时机动车并未因代驾行为而发生占有转移,其仍由被代驾人实际占有和控制,因此被代驾人基于投保商业三者险所产生的合理期待并未发生变化。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理解,既要考虑保险人的合理诉求,也应符合合理期待原则,避免免除的保险责任使投保人的合理期待落空。保险公司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引入保险合同约定应符合立法的本意,能否作为商业三者险的免责事由,应结合商业险的立法目的与保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实质评判。代驾人逃逸而被代驾人履行了法定救助义务,若机械适用免责条款,会使投保人的合理期待落空,并不符合公平原则。 3、以代驾人的个人行为作为保险免责事由,会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约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商业三者险不负责赔偿。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若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代驾人依法采取了措施,积极救援受害人并及时报警。代驾人私自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后果不能及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代驾法律关系中,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依附、从属或管理关系,如要求被代驾人对代驾司机的行为承担责任,对被代驾人科以的合同义务过重,实则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本案若机械适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实则会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 二、代驾逃逸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案例 周某系有偿代驾司机,在一次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代驾人陈某积极报警、拨打急救电话,并积极保护现场、等待救援与事故处理,而代驾人周某偷偷逃离事故现场。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周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涉案车辆已投保,事故发生后原告起诉要求陈某、周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点是事故发生后代驾人逃逸,其逃逸行为是否符合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约定的事由?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据此拒绝赔偿商业三者险? 一审法院认为代驾人逃逸的行为构成肇事逃逸,符合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约定的事由,判决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商业三者险。二审法院认为,虽周某逃离了现场,但车辆所有者陈某并未逃离现场,保险合同约定的关于逃逸的免责事由不适用本案,二审法院改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承包范围内予以赔付。 本案判决给被代驾者“打了一针强心剂”,被代驾者再也不用担心代驾人肇事逃逸给自己带来损失了。本来花钱找代驾,两者之间属平等的合同关系,非雇佣关系,代驾人肇事后是否逃逸又不是其能控制的,免除其商业三者险的赔付权利,显然加重了被代驾人的义务。 一审判决倾向于合同约定,二审判决倾向于立法目的解释 ,显然更具有合理性。法律之所以对肇事逃逸处以重罚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肇事者能够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害后果,避免危害结果进一步发生。就履行救助义务而言,对肇事者的理解不应做缩小解释,将“肇事者”限制为“司机”,反之应做扩大解释,肇事车辆上所有的人均可认定为“肇事者”。只要车辆上有人履行了积极救助的义务,避免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发生,则可认定其履行了保险合同中的义务,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商业三者险。当然,其他乘客必须做到立即报警及拨打急救电话;积极保护事故现场;等待救援与事故处理等相关义务。 如若保险公司赔付的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不足以全额赔偿原告的损失时,此时代驾人与被代驾人的责任如何认定?是否剩余的损失全部应当由代驾人赔偿?依照公序良俗,让被代驾人赔偿剩余的损失显然是不合适的,本身找代驾就是害怕出车祸以避免社会风险的行为,代驾人逃逸也是其自我行为;但让代驾人全额赔偿可能有时会有些困难。上海律师认为此时可以追加代驾人所属公司为第三人,由公司赔偿损失。至于公司与代驾人内部追偿问题,由其根据内部合同约定自行解决。 三、一般情况下肇事逃逸能走保险吗 肇事逃逸对于受害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对于当事人的责任追究也会存在些许问题,但是只要购买了有关的保险就可以进行一定的理赔,在法律意义上来说肇事逃逸保险公司的赔偿方法为交强险应予以理赔,但商业险得不到赔偿,这是国家的有关规定。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理赔依据如下: 1、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停水、停电等的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商业险不予赔偿。依据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第六条责任免除中第六款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综上,如果被代驾人履行了救助义务,第三方保险就应该赔付。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代驾逃逸保险公司能否理赔的相关内容,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上面的专业律师,律师会及时回复您咨询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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