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通说认为,在拟转让的共有人通知其他共有人其要转让份额时起,其他共有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超过了该期限,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丧失。如果拟转让的共有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则以其他共有人知悉拟转让的共有人和第三人缔约之日计算。 拟转让的共有人应当向其他共有人负有通知义务。该通知义务是其他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关键。通知一般应当在与第三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前的任何时间都可以。如果已经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后再通知,则面临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同时也面临其他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通知的内容是不是应该包括价格条件,还是仅仅告诉其他共有人其份额要转让,其他共有人是否购买,对此,看法不一。我们认为,拟转让的共有人仅告诉其他共有人其份额要转让即可,至于转让价款,如果其他共有人愿意购买,则可以提出价格条件,这样能够保证拟转让份额的共有人获得较多的转让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