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按份共有关系的消灭及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 |
释义 |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二、按份共有产生的具体原因 (一)共同购置; (二)共同投资; (三)其他约定; (四)按份共有亦可依法定的事实而发生; (五)共有关系不明确的推定按份共有。 三、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指按份共有的各共有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共有财产的使用收益; (二)共有财产的处分; (三)共有财产的管理; (四)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四、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包括行使全部所有权的请求;共有财产的物上请求权;份额让与权;设定他物权;确认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请求权;共同债权清偿请求权。 2、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如果该义务是可分的,则各共有人应按其应有份额对第三人承担义务,第三人也只能请求各共有人依其份额承担义务;如果义务的性质是不可分的,共有人应负连带义务或承担连带责任。 五、按份共有关系的消灭 1、共有物灭失; 2、共有物归共有人中一人所有; 3、共有人之间终止共有关系的协议。 六、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 按份共有人之间由于没有共同关系存在因此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共有物的分割方式有如下三种: 1、实物分割 对于可分物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如粮食、布匹等。 2、变价分割 如果共有物是不可分物的,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出卖,由各共有人分别取得价金。 3、作价补偿 对于不可分物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该共有物。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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