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共利益与私有财产发生冲突怎么办? |
释义 | 在我国城市发展过程中,房屋拆迁涉及到的利益冲突极其复杂,《物权法》的颁行对于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起到了很好的立法整理作用,虽然《物权法》中并没有直接对房屋拆迁问题作出规定,但房屋拆迁乃是以征收或征用为前提,其中涉及房屋拆迁的有关征收或征用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房屋拆迁须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 首先,《宪法》中明确提出征收或征用必须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宪法》第十条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其次,《物权法》中再次明确规定了公共利益具有前提性条件的约束作用。第四十二条中第一款再次重申了征收征用必须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而第一百四十八条则指出,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也必须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目的。 第二,房屋拆迁必须以给予补偿为前提。 征收是所有权消灭的一种原因,其最终以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为代价;而征用则是以权利人之使用权的丧失为代价,因此征收和征用在本质上是通过行政权剥夺他人财产权的行为,是一种不公平、不自由的财产流转行为,因此法律必须对此提供矫正或救济途径,通过法律事先强制性规定“给予补偿”为救济方法。《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指出,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需要注意的是,给予补偿是房屋拆迁的前提而非后果。 第三,房屋拆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在具备公共利益需要和给予补偿两个条件时,就会有征收或征用权的产生,因此法律需要从权限和程序两个方面限制该权力的行使。对此,《物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若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也就丧失了征收或征用的权力,而以此为前提的拆迁行为也就当然属于无权、违法、无效的行为,因此而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违法或无权拆迁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物权法》的核心就是对共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但将私有财产权绝对化是对物权法的曲解,真正保护私有财产是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确立私有财产的合理保护。当公共利益与私有财产发生冲突时,在严格界定为公共利益并对有产者进行适当的救济,对于其损失给于补偿的情况下,私人利益应当服从于公共利益。物权具有对任何人的不法侵害的排斥力,但不具有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抗拒力。 其次,民事权利的行使要符合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毕竟,法律赋予任何人的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是受限制的。个人在行使物权时,必须要顾及公共利益,否则即违背了禁止权利滥用的民法原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