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所负债务配偶是否担责任 |
释义 | 基本案情:惠阳区三和街道办事处村民杨某某咨询“法制副主任”:我系杨某侄子,林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关系,现已通过诉讼离婚。在林某与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杨某某借款20万元。该20万元借款杨某某均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杨某,且杨某向杨某某分别出具15万元借条、5万元借条予以确认,但上述借条均只有杨某一人签名,且所有借款,双方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此后,杨某某多次向杨某、林某催还未果,遂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杨某、林某共同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问:杨某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法律分析:杨某某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该借款发生在林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林某对该笔借款依法应当承担偿还义务。理由如下: 杨某与杨某某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杨某向杨某某借款20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规定,杨某某可要求杨某随时归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规定,结合本案,20万元的借款杨某某有转账凭证,又有杨某出具的借条相互印证,且无证据证明该20万元借款属于杨某的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所以,该20万元借款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由杨某和林某共同偿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零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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