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人是否有增加出资的义务 |
释义 | 合伙人是否有增加出资的义务 增加出资,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为促进合伙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或者为偿还合伙企业的欠债,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由各合伙人追加对合伙企业的投资的行为。 合伙人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一个直接目的就是要发展企业规模,扩大企业经营,从而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为自己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然而在合伙企业成立初期,业务发展很快,仅以合伙人的原始投入,甚至连同盈利转为投入都难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即使在企业发展的成熟期也可能发生扩大经营规模,而现有财力不支的情况,而且某些合伙企业发生经营亏损,如要继续维持也需新的财力支持。发生这类情况,如不能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筹资,就需要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增加出资。 增加出资要求合伙人拿出更多的财力投入企业,从而使其对企业承担更大的经济责任,投资承担了更高的风险,这必须出自当事人的自愿,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也就是说,如合伙协议有约定,或事后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要对企业增加出资的,各合伙人便具有增加出资的义务,如无此约定或决定,他们便没有这种义务。 合伙企业其中有一方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65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应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也即是说,法律只赋予了合伙人追究未出资合伙人违约责任的权利,合伙企业在此并无法定诉权。 合伙企业本来就是一个由各个出资人共担风险的企业形式,所以当该企业陷入资金困境时,作为合伙人之一在情理上是有义务增加出资的,但这种义务也并非是强制性义务,具体还是要根据合伙人实际经济情况而定。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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